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岳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三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李海,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街**路**排**号,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街**园**号楼**室,群众,个体。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淑娟,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镇**街**号,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群众,个体。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岳淑娟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海、岳淑娟为非法获利,经共同预谋,在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李海提供吴某某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等身份信息和证件,由被告人岳淑娟冒充吴某某的身份在光大银行申请两张信用卡。上述两张信用卡被激活后,二人进行透支消费。自2016年2月份最后一次还款后未再还款,其中卡号为48169900******的信用卡被透支本金99899.08元,卡号为62268700******的信用卡被透支本金199987.71元,经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二人未再还款。

被告人岳淑娟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李海、岳淑娟的家属将上述光大银行两张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全部偿清。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某某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海、岳淑娟的供述和辩解;

5、光大银行催收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岳淑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岳淑娟二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淑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毕文丽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海、岳淑娟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