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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岩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彝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7********,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号。2002年4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8月22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佤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岩某某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 7月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岩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二退二延,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欲将被告人程某某、范某某(两人另做处理)和钟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移交湖北省安陆市公安局)等三人从缅甸邦康送回湖北。并邀约被告人岩某某组织被告人程某某等人由缅甸邦康从中缅边境中国一侧****渡口偷渡入境,当日14时许,被告人岩某某接到三人,并送到**村**洗车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A*****白色面包车在此等候,三人坐上车后,当即就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被扣押的面包车、摩托车实物、偷渡入境位置及乘车路线照片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出入境查询结果、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现场检查、辨认、手机信息提取、扣押笔录等;6.光盘23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岩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岩某某现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1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光盘13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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