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街**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罗马湖岸边,被告人李某某因妻子田某某与唐某某(男,河北省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持棒球棍对唐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其签署10万元的借条两张,后李某某报警谎称田某某被唐某某强奸。期间,被告人尤某某持棍与李某某一同对唐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胸腔积气。经鉴定,唐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单、谅解书、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尤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芳
检察官助理:葛晓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尤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5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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