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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尚某某等4人诈骗案)_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2011年10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屯**号。2008年11月11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被告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三人,在哈尔滨火车站和哈尔滨东站等地,通过哄骗过往旅客,将其骗至事前租赁好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街地德里小区111栋8单元202室内,利用事先码好的扑克牌,以玩“三打一”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并约定四人平分所得赃款。

1.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在哈尔滨站售票厅,将被害人孙某某骗至上述地点,以上述方式诈骗人民币6,500元,事后返还被害人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左右。

2.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在哈尔滨站售票厅,将被害人周某某骗至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诈骗人民币1,000元,事后返还被害人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每人各分得赃款100元左右。

3.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在哈尔滨东站售票厅,将被害人陈某某骗至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诈骗人民币500元后,三被告人再次码好牌欲继续实施诈骗犯罪,因被害人陈某某已无现金,三被告人便诱骗陈某某到银行取现人民币2,900元。在返回至地德里小区时,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点钞券照片;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笔录及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对四名被告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360公寓515室、598室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

6.记录被告人接触三名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带离火车站的过程的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900元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尚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范长松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尚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诉讼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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