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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宫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经营废品收购站,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宫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8********,汉族,群众,文盲,案发前经营废品收购站,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宫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宫某某系夫妻。2020年6月23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宫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欧王牌三轮摩托车至澄海区东里镇**村“某某机械厂”门口,趁四周没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某某机械厂”门口的一块龙合智能砖块夹基座(价值人民币3680元)搬上三轮车,运载回澄海区东里镇**村其二人居住的废品收购站藏匿。

2020年6月24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东里边防派出所联合该局刑警二中队民警在东里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宫某某居住的废品收购站将其二人抓获归案,现场查扣被盗龙合智能砖块夹基座一块。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鉴定: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宫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蓝某某的证言;

4、扣押、发还清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宫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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