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住山东省东明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长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长兴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住山东省东明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长垣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长兴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至23时许,在禁猎区、禁猎期内,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在河南省长垣县**乡**村东地、山东省东明县**乡**村西地,黄河以西约2公里的耕地里,以夜间照明行猎、网捕的禁用猎捕方法,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捕鸟网进行猎捕,共猎获野生鸟类8只。被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长垣工作站志愿者发现并报警,李某某与宋某某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10月31日到长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长垣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8只猎获物均为环颈雉,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禁猎区及有关问题的通告》、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证明、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长垣市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罚金各6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杰
检察官助理 陈芬芬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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