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四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73********,汉族,中专文化,住苏州市吴某区**镇**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路**号**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3********,汉族,大学文化,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6日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豹纹陆龟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然通过微信、闲鱼将一只豹纹陆龟以人民币2300元价格销售给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明知豹纹陆龟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然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一只豹纹陆龟用于自己饲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宋某某处查获该只陆龟,该只陆龟后被移交至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经鉴定,上述陆龟为豹纹陆龟,属于陆龟科动物,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陆龟等物证(均系照片);
2. 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 证人仝某某的证言;
5. 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7.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晓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