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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宋某某诈骗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莲城镇**社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住广南县莲城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和先某某(已判刑)联手诈赌在广南县莲城镇泊尔商务酒店与被害人张某某打麻将赌博,致张某某被骗1万余元,三人事后平分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的诈骗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真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675****.

    2.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1228****.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8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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