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66X,汉族,本科毕业,系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东方明珠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089,汉族,大专毕业,系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行政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水岸佳苑*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临时羁押于河南县许昌市看守所,于2019年4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日由河南省襄城县公安局王洛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5549,汉族,高中肄业,系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单室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易龙花园小区*号楼*楼*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3日由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2522,汉族,高中毕业,系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南路西**号院*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将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至2014年11月,平顶山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担保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任**担保公司客户经理。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李某某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金额961万元,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未兑付961万元,工资总额60288元。
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保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期间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宋某某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金额648.60万元,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633.10万元,工资总额83931.85元。
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保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期间公司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吕某某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金额38万元,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207万元,工资总额40528元。
2014年2月、5月,被告人程某任**担保公司客户经理。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某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金额102万元,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87万元,工资总额10192元。
2019年3月4日,李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4月20日,宋某某在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老街被侦查人员抓获。2019年5月8日,吕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6月24日,程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四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新华担保公司营业执照、退款收据、借款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董某、左某某、宋某、李某甲、丁某、朱某甲、李某乙、韩某某、李某、朱某乙、沈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平明会鉴审字(2016)第5-28-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二份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程嫣然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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