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因开设赌场,于2018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宁某某结伙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巷**号一楼开设麻将馆,内设2张麻将桌,以“转转麻将”的方式吸引他人前来赌博,每把自摸胡牌抽水10元。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宁某某三人轮班值守看店,平分收益,平均每天每人可获利三四百元。2018年4月29日,民警依法对该麻将馆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正在赌博的多名赌客,缴获“水钱”2400元、账本l本,后又在麻将馆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某、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冯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宁某某的供述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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