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21964********,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违法犯罪经历:2014年因盗窃被梅河口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2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21981********,汉族,无业,中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22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凌晨,结伙在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盗窃四起共7部手机,其中,小孤家村一组盗窃手机2部、小孤家村八组盗窃手机2部、石岭镇岭湖小区对面的二层楼盗窃手机3部。作案后李某某分得华为mate30Pro与银灰色vivo手机各一部,其余5部手机由李某某销赃获利1700余元。黑色华为mate30Pro与银灰色vivo手机,经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四发认字[2020]91号结论书认定价格为2633元人民币
案发后,季某某、李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隋某某、翟某某、赵某甲、申某某、赵某乙、姜某某、郝某某、冯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 季某某、李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4. 季某某、李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四)鉴定意见:四发认字[2020]第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视听资料:案件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四东检刑检量建〔2020〕149、150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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