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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孟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山东省梁山县**小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并由山东省梁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04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6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在阳谷县*****镇*****村被告人孟某某家中,查获扣押非法出版物《亮点给力大试卷》二年级、三年级、五年级、六年级数学上册图书共计5656册。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本案移送至阳谷县公安局继续侦查。现查明,2019年9月,在无图书印制委托书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利益,委托被告人孟某某为其加工印刷盗版《亮点给力大试卷》系列图书。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印刷制版、图书书皮和印刷用纸60领,被告人孟某某负责印制。双方约定,被告人孟某某按照每领纸33元收取李某某加工费。案发后,经享有该系列图书出版权的*****出版社有限公司核查、鉴别,本案扣押的送鉴样书系盗版书籍。经核算,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56842.8元。

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的《亮点给力大试卷》二年级、三年级、五年级、六年级数学上册各一本;2.书证:查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证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图书印制委托书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减轻或从轻处罚。按照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彪

检察官助理:胡美玲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梁山县;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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