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勐腊县**镇**队**号,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队,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国营**农场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镇**号,现住勐腊县**队,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5月1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受其朋友王某甲所托将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王某乙用电瓶车运送过**边境检查站至自己家门口处,后孙某某驾驶自己的比亚迪轿车载张某某来到,张某某给李某某100元人民币,便接上王某乙往老挝方向行驶,行至老挝**附近,王某乙下车走山路,企图逃避老挝边境检查进入老挝国内,在途中被老挝警方抓获后移交中国**边境检查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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