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镇**村,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于被兰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乡**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晚,郑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在一起吃烧烤喝酒,期间,郑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王某某离开,郑某某打电话找来李某某、孙某某、梁某某等人2018年2月28日凌晨在兰西县法医鉴定所西侧道口,与王某某见面,两个人又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郑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殴打王某某,在殴打中,郑某某用刀将王某某砍伤。
另外,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栋楼**号商服屋内,容留于某甲、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侦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和解协议,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平时表现;
2、证人高某某、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持械殴打他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某、郑某某系主犯,孙某某从犯,李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厚国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郑某某、孙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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