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职业:务农。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 州市**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县**镇**村**号,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号,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号,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分别于2016年9月1日、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1月14,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6年10月1日至10月14日,2016年12月14日至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在未经 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从云南鲁甸县向刘某某(在逃)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烟叶,销售后从银行转帐6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烟叶,将重达19420公斤的烟叶从云南鲁甸县运输到保定市蠡县后被保定市烟草专卖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蔡某某的供述;证人谭某某、王某某、仲某某等人证言,银行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岚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被告人孙某某、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3.案卷四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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