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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住**村**路**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赵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红根,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街4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赵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教唆下,到栾城区栾城镇**商城负一层**洗车行,用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洗车行大门钥匙打开大门之后,盗窃洗车行套间内老板桌下的电脑主机,下午17时,孙某某将电脑主机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微信支付孙某某300元。4月2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同样在李某某的教唆下用同样的方法盗窃**洗车行套间内老板桌上的电脑显示器和键盘,上午11时,孙某某将显示器卖给栾城区栾城镇**街**电脑店乔某某。乔某某扫描孙某某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孙某某260元,孙某某盗窃所得560元用于日常消费。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盗窃的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和电脑键盘鉴定价格为2572元。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谅解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制作笔录,检查笔录;8、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岩青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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