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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孙某某盗窃、马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灵检公诉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捕前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2014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捕前住安徽省太和县**村委会洪山集34号1户。2018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75********,回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园**幢**号,现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园**幢**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马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沪C****6号大众灰色帕萨特轿车从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至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平吉堡镇,准备油包(塑料包)、自吸水泵、电瓶、管钳、抽油管、千斤顶、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安装在李某某的大众灰色帕萨特轿车上。2019年5月12日至5月17日,李某某、孙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永宁县、灵武市等地多次连续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唐某某、俞某某、白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并分多次变卖给被告人马某甲,共计获得赃款28000元。同年5月21日和22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马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甲在家属的配合下,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唐某某、俞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管、油桶、自吸水泵、欧铃牌小型双排货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唐某某、俞某某等七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7.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马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0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伟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536****)。

2.案卷材料3册。

3.涉案财物油管、油桶、自吸水泵、欧铃牌小型双排货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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