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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姬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米检诉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陕西省米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陕西省米脂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3月7日、3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三次向姬某某贩卖毒品共计8个,约3.1938克。2019年3月1日、3月3日、3月5日、3月7日李某某四次向吸毒人员折某某贩卖毒品共计17个,约6.8克。本案中李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9.9938克。2019年2月5日、2月9日犯罪嫌疑人姬某某三次向折某某贩卖毒品共计15个,约6克。3月12日民警依法从姬某某手上提取的两小包可疑毒品经称量净重:0.7938克。所提取的可疑毒品经榆林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和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抓捕经过、李某某、姬某某、折某某的通话记录清单、现场检验报告书、李某某、姬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折某某(吸毒人员)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榆)公(司法)鉴字(2019)210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6.电子数据:李某某、折某某微信转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先后七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9.9938克,被告人姬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6克,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彦生

2019年8月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侦查材料活页15页),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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