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住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某某**镇**村**号,住鄂州市华某某**镇**号**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31日被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某某**镇**村**号,住鄂州市华某某**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某某**镇**村**巷**号,住鄂州市华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住武汉市左岭新城4社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巷**号,住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镇**号**号,住鄂州市华某某**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住武汉市左岭新城白浒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某某**镇**街**街**号,住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某某某、吴某甲、许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彭某甲、孙某某、严某某、姜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9月29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5日至9月5日、自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5日至9月29日、自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十二次共贩卖537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重约48.61克
2019年1月27日至3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武汉市左岭地铁口八次向张某乙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0颗,张某乙通过微信共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币种下同)2***。
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镇**、**农庄二次向方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00颗,方某某通过微信共向李某某支付9****。
2019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向被告人严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60颗,严某某通过微信共向李某某支付2****。
2019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武汉市左岭新城**社区门口向被告人徐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徐某某通过支付宝共向李某某支付2****。
2019年4月16日,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身上查获“麻果”37颗,重3.61克,经鉴定,从“麻果”中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二、被告人某某某六次共贩卖14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13.1克;被告人孙某某贩卖5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4.5克
2019年4月12日至5月27日,被告人某某某以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楼**的牌子下,由被告人张某甲自取的方式,三次共向张某甲出售7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张某甲共向某某某支付1***。
2019年4月,被告人某某某在武汉市左岭新城二次共向被告人徐某某出售2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徐某某通过微信共向鄢某某支付1****。
2019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安排被告人孙某某在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楼**处,将5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出售给项某某,项某某通过微信共向鄢某某支付1****。当日22时许,某某某在位于武汉市左岭新城7社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将20颗“麻果”(净重1.91克)及一小管冰毒(净重0.36克)作为“辛苦费”送给孙某某。
2019年7月24日23时许,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某某某家中查获24颗“麻果”(其中20颗已送给孙某某)、一小管冰毒,某某某持有的4颗麻果净重0.41克,经鉴定,从“麻果”、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的成份。
三、被告人吴某甲十次共贩卖16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14.78克
2019年5月24日、5月26日,被告人吴某甲以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里,由被告人姜某甲自取的方式,二次向姜某甲出售7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姜某甲共向吴某甲支付2***。
2019年7月4日至7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在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室的家中,三次共向朱某某出售1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朱某某通过微信共向吴某甲支付****。
2019年7月5日至7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其家中,四次共向龚某某出售5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龚某某通过微信共向吴某某支付2****。
2019年7月9日13时,被告人吴某甲在其家中向姜某乙出售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姜某乙尚未付款便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7月9日18时许,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吴某甲身上及其家中查获“麻果”19颗(其中6颗已出售给姜某乙),净重1.81克。经鉴定,从“麻果”中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四、被告人许某某九次共贩卖4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3.6克)、5小管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3克)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镇**社区二期附近、万吨冷库附近、太子花苑路口,三次共向陈某甲出售1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量甲基苯丙胺,陈某甲通过微信共向许某某支付****。
2019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受被告人徐某某安排,在鄂州市华某某**镇**社区向陈某乙出售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陈某乙通过微信向徐某某支付****。
2019年4月5日、4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镇**路口、站前社区北门,三次共向某甲出售1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3小管甲基苯丙胺,柳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共向许某某、徐某某支付9**。
2019年4月10日、4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受被告人徐某某安排,在徐某某家楼下、鄂州市华某某**电厂**轮胎店,二次共向某乙出售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小管甲基苯丙胺。
五、被告人徐某某十次共贩卖5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4.65克)、6小管甲基苯丙胺(重约0.36克)
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电厂**轮胎店,二次共向某乙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
2019年4月10日、4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安排被告人许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镇**社区、**电厂**轮胎店,二次向某乙出售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小管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吴某乙工作的**汽车轮胎未付款,抵吴某乙所欠毒资600元。当日22时许,吴某乙通过微信向徐某某支付1****,付清欠徐某某的毒资。
2019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加油站,向某丙出售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柳某乙通过微信向徐某某支付****。
2019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安排被告人许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镇**社区向陈某乙出售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陈某乙通过微信向徐某某支付****。
2019年4月5日、4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镇**路口、站前社区北门,三次共向某甲出售1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3小管甲基苯丙胺,柳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共向许某某、徐某某支付9**。
2019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镇**社区**房内向某乙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吴某乙未付款便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4月1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7颗“麻果”(净重0.69克)及1小管冰毒(净重0.06克)。经鉴定,从“麻果”、冰毒中均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六、被告人赵某某八次共贩卖4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3.69克
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受被告人徐某某安排,在鄂州市华某某**电厂**轮胎店,二次共向某乙出售甲基苯丙胺10颗,吴某乙将毒资付给徐某某。
2019年2月21日至3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酒店门口、**路口、陈某丙路口,三次共向陈某甲出售17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陈某甲通过微信共向赵某某支付****。
2019年3月6日、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镇**社区**房内,二次共向某丙出售1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柳某乙通过微信共向赵某某支付****。
2019年3月6日至3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鄂州市华某某**镇**附近、奥特莱斯附近、太子花苑路口,三次共向某甲出售1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柳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共向赵某某支付****。
七、被告人张某甲七次共贩卖9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8.46克
2019年4月12日、13日,被告人徐某某二次找被告人张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张某甲从被告人某某某处共购买6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某某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楼**的牌子下,张某甲告知徐某某由其将6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取走。徐某某通过支付宝共向张某甲支付1800元。
2019年5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武汉市左岭新城三次共向陈某甲出售1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陈某甲通过微信共向张某某支付****。
2019年5月26日、5月27日,被告人严某某二次找被告人张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张某甲从被告人彭某乙共购买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彭某丙甲基苯丙胺片齐放在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楼**的牌子下,张某甲告知严某某由其将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取走。严某某通过支付宝共向张某甲支付600元。
八、被告人彭某甲七次共贩卖7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6.67克)、0.94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17日至26日,被告人彭某甲以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楼消防箱上,由高某某自取的方式,共五次向某丁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29颗,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彭某某及被告人姜某某支付1****。
2019年5月26日、5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二次从被告人彭某乙共购买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彭某丙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楼**的牌子下,被告人严某某将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取走。张某甲通过微信共向彭某某支付****。
2019年5月28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彭某甲抓获,从其身上及其家中查获24颗“麻果”(净重2.26克)及10小管、1小袋冰毒(净重0.94克)。经鉴定,从“麻果”、冰毒中均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九、被告人严某某贩卖5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4.5克
2019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在武汉市左岭新城**社区向被告人张某甲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0颗,张某甲通过微信向严某某支付1****。
十、被告人姜某甲二次共贩卖8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72克
2019年4月27日、5月24日,被告人姜某甲以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武汉市左岭新城1社区**栋**单元**楼消防箱上,由高某某自取的方式,共二次向某丁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高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彭某某及姜某某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手机交易记录截图、现场照片、尿样检测结果、现场检测报告、车辆登记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方某某、陈某甲、项某某、龚某某、朱某某、姜某乙、柳某甲、柳某乙、吴某乙、陈某乙、高某某、施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某某某、吴某甲、许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彭某甲、孙某某、严某某、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鄂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六份;5.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徐某某、张某甲、彭某甲、孙某某、严某某、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某某某、吴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彭某甲、孙某某、严某某、姜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严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春晓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某某某、吴某甲、许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彭某甲、孙某某、严某某、姜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光盘2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