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2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乡**村**屯****,住瓦房店市**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23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路**号**,住瓦房店市**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所,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大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有限公司,后李某某支付张某某部分转让款,剩余款项一直未能支付。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获得上述土地的土地证,在未通知张某某的情况下,授意公司会计被告人姜某某去伪造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印章,姜某某到瓦房店**拉面东侧一刻章门店,让刻章人为其伪造了一枚“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公章。姜某某在转让说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及指界委托书上加盖此假公章,之后姜某某将转让说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及指界委托书递交给瓦房店市土地局并取得上述土地的土地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表、入所健康检查表等;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伪造瓦房店**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公章,其二人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李某某与姜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司军凯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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