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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姚某某等6人贩毒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金城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巷**号**号,2018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9年10月2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金城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1********,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号**楼。2018年3月20日因贩卖毒罪,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再次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3日经金城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3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金城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金城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2018年10月3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2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1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再次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8日经金城江区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韦某某、曾某某、唐某某、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凌某某,绰号“某某乙”联系潘某某购买一包价值200块钱的冰毒,潘某某又联系李某某购买一包价值200块钱的冰毒,并把200块钱微信转给李某某,李某某收钱后喊其到外贸局兰某某住的家附近拿毒品,后潘某某叫凌某某自己去外贸局兰某某住的家附近拿毒品,凌某某将李某某放在铁门处快递盒里面的毒品拿走。

2、2019年10月25日下午17时许,吸毒人员凌某某,绰号“某某乙”联系潘某某购买一包价值200块钱的冰毒,并微信转了200块钱给潘干文,潘某某又联系李某某购买一包价值200块钱的冰毒,并把200块钱微信转给李某某,李某某收钱后在**路**号**附近将毒品交给凌某某完成交易。

3、2019年10月25日下午17时许,吸毒人员卢某某,(微信昵称叫“与世无争”)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转给李某某500元要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李某某联系姚某某后,微信转给姚某某450元毒资,姚某某收到450元毒资后联系莫某某,微信转给莫志敏3****,购买到一包毒品氯胺酮,姚某某从中牟利100元,后李某某叫姚某某将毒品氯胺酮送至在河池市金城江区**酒店附近与卢某某完成毒品交易。

4、2019年10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一包200元的冰毒,李某某从河池市金城江区**巷**号**楼给韦某某,韦某某得毒品后在现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刚买的冰毒净重0.19克,李某某也在家洲小酒店406号房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406号房中搜查得二包冰毒,净重1.28克。

5、2019年10月26日15时,被告人韦某某想买冰毒,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盛源大酒店对面的人行道上将200元的冰毒交给韦某某,完成交易。

6、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吸毒人员覃某某联系潘某某购买一包价值550块钱的冰毒,潘某某又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一包价值550块钱的冰毒,并把550块钱通过支付宝转给李某某,李某某收钱后喊其到外贸兰某某住的家附近拿毒品,后潘某某喊覃某某自己去外贸兰某某住的家附近拿毒品,李某某拿毒品出来交给覃某某,完成交易,之后潘某某和覃某某将该550元冰毒吸食掉。

7、2019年10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联系韦某某购买500元的冰毒,后被告人韦某某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水厂码头附近老干局路口将毒品冰毒交给李某某,完成交易。后抓获韦某某时,在其金城江区**小区出租屋内缴获冰毒净重0.07克,海洛因净重0.46克。

8、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吸毒人员覃某某叫被告人曾某某帮忙购买200元的冰毒,并说如果对方送毒品来要车费的话,就给20元的车费给对方,覃某某后就转了220元给曾某某,曾某某联系了姚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购买到壹包冰毒,后姚某某将毒品冰毒送至**宾馆附近的与曾某某完成交易,姚某某未要车费,曾某某没有将20元的车费退还给覃某某,从中牟利20元,后曾某某和覃某某将这一包冰毒吸食掉。

9、2019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姚某某购买一包价值200元的冰毒,后姚某某将毒品冰毒送至**宾馆附近的饺子李处与曾某某完成交易,曾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姚某某220元的毒资,其中包括20元的车费,后曾某某和覃某某将这一包冰毒吸食掉。

10、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联系唐某某要购买300元的冰毒,唐某某以250元的价格向莫某某购买到一包冰毒,从中牟利50元,后唐某某将毒品冰毒送至九龙大道附近与姚某某完成交易。后抓获姚某某时,在其身上缴获冰毒净重0.54克。

2019年11月06日,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李某某、姚某某、韦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韦某某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结论,5、辩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韦某某、曾某某、唐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韦某某、莫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唐某某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其行为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唐某某、姚某某是从犯。被告人曾某某介绍毒贩并亲自购买毒品,从中牟利,其行为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各贩卖毒品一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某贩卖毒品一次,2018年3月20日因贩卖毒罪,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处罚金;被告人莫某某贩卖毒品二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2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及罚金合并执行;被告人姚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属于情节严重,2018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4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安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韦某某、曾某某、唐某某现被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莫某某现被监视居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号。

2.侦查案卷材料、证据六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4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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