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街**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6月被原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街**号,住枝江市**街**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4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0元,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董市**村**组,住枝江市董市**村**号。因犯盗窃罪、窝藏罪,于1996年被原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3日、4月1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9日至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9日、自2020年5月10日至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到被害人宋某某家中索债未果,二人在寻找宋某某时,李某某曾被宋某某“小弟”被害人张某某用匕首划伤,二人遂对宋某某怀恨在心。同年8月27日20时许,罗某某、李某某邀约被告人姚某某欲报复宋某某,三人携带铁链、甩棍、砍刀等工具来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省化生活区宋某某好友傅某某家中找到宋某某。罗某某先持铁链殴打宋某某,后和李某某把宋某某按在床上,李某某持甩棍殴打宋某某,姚某某用脚踢宋某某。随后,罗某某又持铁链殴打宋某某并与李某某逼迫宋某某还债。后张某某过来找宋某某,被李某某等人看到,李某某遂持甩棍、罗某某持铁链、姚某某持砍刀共同殴打张某某。期间,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匕首掉落,李某某捡起匕首将张某某捅伤。随后,罗某某再次用铁链殴打宋某某索债,宋某某被迫给其好友邓某某打电话借钱,罗某某拿到钱后与李某某、姚某某离开。
经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右手指多发骨折评为轻伤二级,双上肢皮肤创评为轻伤二级;头皮创评为轻微伤;宋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评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匕首等物证;2.伤情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傅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梅
检察官助理:陈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匕首一把、手提包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