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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捕前住固安县**镇**小区**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号捕前固安县******号,无业,2009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201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3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捕前住固安县**小区**号**单元**,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向群内发送网络链接的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最大赢家赢得赌资10%的比例抽头渔利,二人均分;2020年6月,姚某某、李某某又邀请被告人刘某某加入该组织,三人轮流负责清算赌资、抽头渔利,当日清算赌资的人多得200元,其余盈利均分。2020年3-5月,姚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流水为144978元,二人获利总额为11691元,每人分别获利5845.5元;2020年6月,姚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流水为202450元,获利32159元,其中姚某某分得8521元,李某某分得8321元,刘某某分得9321元。总计2020年3-6月,姚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流水347428元,总获利43850元,姚某某分得14366.5元,李某某分得14166.5元;2020年6月,刘某某开设赌场赌资流水202450元,获利32159元,刘某某分得93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五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支付宝收付款截图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刘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微信群发送网络连接,以积分的形式组织群内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在诉讼过程中,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凤德

2020年114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固安县**小区**号**单元**室;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扣押手机五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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