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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人,户籍地址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80********,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宜宾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宜宾市****街北段******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121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夏某某利用手机闲聊APP建立“2019好运连连班”闲聊群,夏某某为群主,被告人李某某为管理员。2019年7月开始,二人陆续将100余人审核通过到该闲聊群中,并在“小闲川南棋牌”APP游戏平台开通亲友圈,二人出资购买房卡,设定1元钱1分、8盘一局、定缺随飘,6番封顶128分的游戏规则,在“小闲川南棋牌”APP游戏平台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分享战绩至闲聊“2019好运连连班”聊天群内结算赌资,每局输赢在30元以上由赢钱最多的人发5元房费,每局输赢在500元以上由赢钱最多的人发10元房费至该闲聊群里,由二人负责收取。在此过程中,李某某收取房费的时候较多,夏某某相对较少。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二人共计收取房费74945元,购买房卡费用支出2万余元。案发后,二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各自退还违法所得2万元,合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冬梅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住宜宾市叙州区**街北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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