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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夏某某、林某某贪污罪)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62********,汉族,专科毕业,行政办公人员,新丰县***社综合股副股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丰城街道**街**号**房,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2********,汉族,专科毕业,行政办公人员,新丰县***社业务股副股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街**巷**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2********,汉族,专科毕业,行政办公人员,新丰县***社出纳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新丰县丰城街道**路**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以及补充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林某某涉嫌贪污罪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间,时任新丰县***社监审(财会)股副股长李某某伙同新丰县***社出纳夏某某、新丰县***社会计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支出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手段,非法侵吞新丰县***社公款。其中李某某、林某某参与侵吞公款47.8万元,夏某某参与侵吞公款35.8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1月20日、23日及2015年1月5日,李某某与谢某某出纳,另案处理)、林某某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由谢某某从新丰县***有限公司的农商银行账户支取现金,采取收入支出不记账手段,侵吞**玩具厂交纳的租赁***总公司贸易开发部厂房两笔租金共12万元。

2、2014年2月,李某某与夏某某、林某某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夏某某从新丰县***社账户的备用金中拿出3万元现金,后三人私分。为隐瞒侵吞公款3万元的事实真相,林某某通过修改新丰县***社“总账”“明细账”等虚假记账手段,以使“总账”与“明细账”相符。

3、2014年12月31日及2015年3月17日、25日,李某某与夏某某、林某某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支出不记账的手段,由夏某某从新丰县***社的农商银行账户支取,将新丰县***社下属企业新丰县***公司上缴到新丰县***社银行账户的门店租金16万元共同私分。

4、2016年2月6日,李某某与夏某某、林某某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夏某某从新丰县***社银行的农商银行账户支取现金3万元,后三人私分。为隐瞒侵吞公款3万元的事实真相,林某某不将此笔资金计入会计账核算,并修改会计账的“银行存款余额”、“其他应付款余额”。

5、2016年12月29日、30日及2018年1月16日、19日,李某某与夏某某、林某某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由夏某某从新丰县***社银行的农商银行账户支取现金,采取收入支出不记账手段,侵吞**玩具厂交纳的租赁***总公司贸易开发部厂房租金两笔租金共13.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他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我院量刑建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夏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佳

                                               检察官助理 李宇林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调查档案陆卷;

2.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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