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乡**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其妻子杨某某(二人举行过婚礼,但没有拿结婚证)背着自己在外面谈男朋友,心生怨恨,让被告人王某某帮忙找两个人,到杨某某家找杨某某新交的男朋友陈某某的麻烦。王某某同意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大悟人喻某某,让喻某某再帮忙找人。喻某某找到大悟人刘某某后,李某某、王某某、闵某某驾驶两辆小汽车到大悟县**镇**公园旁边,将喻某某和刘某某接到,于当晚23时驾车赶到广水市**镇**路**幼儿园前面,将车停放在陈某某小汽车鄂S*****的旁边后,李某某下车叫刘某某一起到杨某某居住的五楼房子外面敲门说找陈某某,陈某某发现自己不认识对方拒绝开门,李某某等人砸门让陈某某开门,陈某某就打电话报警。李某某、刘某某听到报警后就下楼走到陈某某停车的地方,用石头、钢管将陈某某小汽车发动机引警盖、左右倒车镜、车顶、左前门、左前窗玻璃,左右后门玻璃、后备箱盖、左后门等部位砸坏,之后乘车逃往大悟。在大悟**公园,李某某往王某某手机微信上面转账500元,让王某某给雇请的喻某某等二人宵夜,王某某随后将5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喻某某。陈某某的小汽车被损毁部位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损失价格为7464.2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全额赔偿了陈某某的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分别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喻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转账截图、申请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领条、汽车维修发票及结算单;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因婚恋纠纷,心生怨恨,遂邀约王某某、喻某某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李某某在案发后,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卫东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均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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