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被逮捕,2019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2019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秦皇岛市抚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并在抚宁区抚宁镇天马新居2-1-101门店办公,李某某任负责人。该公司注册后,在未经银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作人员,设置培训会场、发放宣传材料等向群众宣讲该公司金融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已经查实吸收289人的存款共计3936.75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3630.35万元。
被告人唐某某系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业务员,从2016年2月至案发,唐某某吸收40人的存款共计23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线POS终端、电脑主机及笔记本电脑;
2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的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债权转让协议、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等书证;
3证人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占英
2019年1月1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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