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6********,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巷**号**栋**单元**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栋**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8********,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中专肄业文化,长沙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县**镇**村**组。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电力工程抢修车来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先锋派出所斜对面,采取剪线的方式盗窃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信公司)型号为HYA600*2*0.4的通信电缆71米,随后销赃得款5000元,三人均分赃款。在盗窃过程中三被告人扯断了湘潭电信公司正在使用中的光缆,致使雨湖区广场街道紫竹园小区180户客户网络通讯信号中断。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3515元。
案发后,被盗电缆线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湘潭电信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向该公司退赔4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婷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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