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与刘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在成都市金牛区青羊东二路78号院与门卫发生纠纷,后门卫报警。同日3时47分许,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民警唐某某与协警周某乙到达现场处置。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拒不配合并采用推搡、拉扯以及踢打的方式,抗拒民警执法,致使民警唐某某警服撕裂,身上多处受伤,协警周某乙身上多处受伤。二被告人后被民警当场挡获。经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民警唐某某面部皮肤抓伤,四肢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协警周某乙左肘、左手第3指、右膝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周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德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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