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捕前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区**单元**室。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4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号,捕前租住广东省惠州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至2020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外发布出售香烟的信息,并通过微信将从网上购进的香烟销售给被告人周某某及邓某某、曾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额110875.11元。
2016年12月份至2020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对外发布出售香烟的信息,并将从李某某等人处购进的香烟通过微信销售给尚某某(武城)、戴某某、龙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额96148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交违法所得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尚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辨解;5.搜查、提取等笔录;6.微信号注册信息、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奂芳
检察官助理:李影影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