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8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90********,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镇**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在青岛市即墨区**酒店门前因故与李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对李某乙拳打脚踢,被告人李某甲从身后将李某乙扑倒在地,高某某、金某某上前拉仗时,三被告人又对其二人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李某乙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均于2019年10月12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二张,支票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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