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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周某某强制猥亵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022000********,汉族,中专文化,泰州**酒吧营销员,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街道******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98********,汉族,中专文化,泰州**酒吧营销员,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花园**幢**室(户籍地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均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酒后步行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怡和花园23幢401车库门口,得知同事申某某、江某某二人在该车库内与商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待申某某、江某某离开车库,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进入车库内见素不相识的商某某赤身裸体躺于床上,两人遂产生淫欲。在商某某醉酒意识模糊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抠、摸阴道及乳房,并用其阴茎在商某某阴道周围来回磨蹭等方式对商某某实施猥亵;同时,被告人周某某将其阴茎插入商某某的口中,通过此方式对商某某实施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人身检查、提取、刑事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拘役四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小燕

检察官助理:王仲强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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