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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县,住贵州省修文县****组。2012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2020年619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镇**村**井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号左右,李某某在金沙县**镇**村下坝组一小地名叫“*园”的山坡上开设赌场,并购置了木板、简易帐篷、凳子、骰子、木板及有"单""双"字样的塑料布等赌博用具并运送到现场,邀约周边赌博人员到其赌场利用“押单双”方式进行赌博。其赌场内一般10元起押注,上不封顶,一般由李某某当庄,如闲家单次赢100元以上时,庄家要抽头。李某某供述整个赌场每天输赢两三万元不等。

为了防止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李某某先后喊了周某某等人在赌博地点外围的重要路口为其赌场放哨。截至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前,周某某在柏坪村下坝组路边为李某某赌场放哨多天,共得到李某某一千多元的好处费和10多包香烟。

2020年6月17日,金沙县公安局民警对李某某开设的野外赌场进行抓捕,现场抓获李某某、周某某及其它参赌人员共计45人,现场查获涉案赌资76645元。案发后李某某上交违法所得1万元,周某某上交违法所得3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金进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李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现关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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