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外号“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容县容州**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外号“某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住兴安县**镇**路**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某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住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某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住兴安县**镇**村**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韦某某(15周岁)的一个叫“阿某某”的女性朋友与被害人唐某甲的一个女性朋友在微信上吵架,后又各自叫人到桂林市七星区万达广场2号门前人行道处见面。韦某某将情况告知其男朋友喻某某(外号“某某己”,在逃),喻某某即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王某某及赵某某等人讲:“走,有事。”并于同日凌晨3时许到达上述约定地点。见唐某甲一方已有十几个人在现场,喻某某到达现场后不久即驾车离开。之后,双方人员因矛盾激化,唐某甲一方动手打了被告人一方一个叫唐某乙的男子几耳光,其中一个穿黄色T恤男子打电话讲:“喊人过来,我要砍死他们”。此时喻某某驾车搭载两名男子及砍刀返回现场,李某甲、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喻某某的两个朋友(在逃)每人从车上拿一把砍刀冲向对方人群,追砍过程中将唐某甲右手、后背腰部等处砍伤后即逃离现场。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甲因人身伤害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韦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5.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 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跃飞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举证提纲、量刑建议书、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