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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19〕1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暂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城**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埭**号。2007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1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现住绍兴市柯桥区**镇**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某某,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先后于2019年10月14日、同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上述二案系关联犯罪,遂并案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8日21时许,俞某甲向被告人毛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毛某某遂向被告人吴某某进行求购,被告人吴某某获知该信息后,随即向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求购,被告人李某某从一上家处购得约0.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绍兴市越城区蔚蓝星城附近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吴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越东南路绍兴港路口附近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毛某某随即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随车前来取毒品的俞某甲。

2、2019年6月26日14时许,高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李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李某某从“小何”(另案处理)处购得约0.3克甲基苯丙胺后,在绍兴市越城区蔚蓝星城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高某某。

3、2019年7月6日0时许,高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李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蔚蓝星城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高某某。

2019年7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吸毒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朱尉村何家埭21号家门口被警察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同年8月1日0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东贤花园4幢1401室楼下被警察抓获;同年8月11日11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2幢1704室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账号、转账、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截图、社区戒毒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俞某甲、俞某乙、陈某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非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

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前科、劣迹、被告人毛某某具有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毛某某均能够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现均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三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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