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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3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3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吴某某窜到珠海市前山**路**大厦后面工地,乘夜深无人之机,由吴某某望风,李某某撬开车门锁接通电源,盗窃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C97****江铃五十铃货车(价值人民币27000元),后将车卖给东莞一个微信名叫“爱拼才会赢”的男子,得款人民币18000元。归案后,被告人将该车赎回交公安机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电话:176****1018)、吴某某(电话:131****0757)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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