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0年8月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3日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28日因赌博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于2020年6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5年9月1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白土派出所治安罚款200元,2017年9月20日因赌博被白土派出所治安罚款200元,2017年9月20日因赌博被白土派出所治安罚款200元,2019年6月14日因赌博被白土派出所罚款200元,2019年6月14日因赌博被白土派出所罚款200元,2019年11月18日因赌博被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于2020年6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结伙纠集李某甲、徐某某、盛某某等多人在丰城市***敬老院一办公室聚众赌博,赌资数千元;次日晚上,再次结伙纠集李某甲、黄某某、万某某等多人在丰城市**镇**组村民章某某家中聚众赌博,赌资有8万余元。二次赌博均采用以“三十二”张扑克牌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从中抽头渔利。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李某甲、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手机微息转款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纠集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归案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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