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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龙游县**镇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浙江省龙游县**镇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先后在龙游县湖镇镇**小店内及**养猪场内设置 “押宝”形式的赌局,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服务,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从中抽头获利9000余某某,并为他人提供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某某;

2、移送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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