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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在张某某(已判)的邀约下,伙同吴某甲(已判)、吴某乙(已判)、吴某丙(已判)等十余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青场镇街上“夜宴”KTV酒吧门口,无端殴打站在路边的被害人吴某丁、吴某戊、周某某,周某某、吴某丁跑掉,吴某戊被打致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丁、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受人邀约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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