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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8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镇**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宅区**栋**单元**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地铁站与失足妇女李某乙、郭某某碰面并互加微信好友,随后李某甲、吴某某便联系嫖客,先跟嫖客谈好嫖资,随后通过微信告知郭某某、李某乙嫖资、嫖客所在地、接送地点等信息,并由李某甲开车接送李某乙、郭某某到嫖客所在地,居间促成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从嫖资中获得提成。经统计,至被抓获之日至,李某甲、吴某某通过介绍郭某某、李某乙卖淫的犯罪行为非法获利人民币3519元。

2019年4月22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酒店**房和**房抓获四名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李某乙、郭某某、马某某、许某某。

2019年4月23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号**酒店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作案车辆;2.书证:逮捕必要性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清单、视频监控截图、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郭某某、李某乙、许某某、马某某、李某丁、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微信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两名卖淫女卖淫,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19年123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两份。

4.随案视频光盘一张,数据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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