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曾用名“**”,绰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号。因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28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贩卖毒品罪,2018年12月12日被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3年4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8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8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秦**,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组。因贩卖毒品罪,2009年4月2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9月17日被减刑释放。因容留吸毒罪,2013年12月19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9月1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号,住址同上。2011年12月14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 2008年5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但不执行行政拘留。2015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吴某某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7月12 日、7月14 日,被告人李某某为贩卖毒品,雇请被告人林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湘GU***小轿车,到常德市鼎城区三滴水社区向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2020 年7月15 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贩卖的毒品要被告人全某某在后溶街富兰特精品酒店给易**贩卖了800 元钱的毒品冰毒(1.5g) ,交易完成后不久,易**又找李某某购买毒品,在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大门口李某某给易**贩卖了650元钱的毒品冰毒(1g) 和麻古(1粒半)。
2 、2020 年7月16 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看到被告人吴某某发朋友圈,知道吴某某到石门县后,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吴某某去常德帮忙运回毒品,并给吴某某转了500元钱的车费,吴某某答应后,李某某联系在常德的上家卢某某,找他买60个冰毒,在农业银行用无卡存款的方式给卢某某的银行卡转了19900元。转完款后卢某某跟李某某发了取毒品的地址:常德锦湘缘大酒店。于是李某某就把位置发给了吴某某,吴某某按照地址取到毒品后搭乘湘JY**** 的出租车回张家界市永定区,在“长张高速”张家界东收费站出口处被抓获。当场查获3包冰毒疑似物净重59.949 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 3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华为手机2部、苹果手机1部、黑色纸盒及手提袋二个;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开房记录、卢某某的电话通讯详单、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车牌号湘GU5060、JY6151车牌在常德高速路口卡口记录和视频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易**、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李某某、吴某某、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毒品称重、取样、封存、送检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测报告、易**支付宝交易提取笔录及照片、李某某微信与吴某某聊天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李某某在农业银行给卢某某转款视频、提取微信记录视频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第一起犯罪中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在第二起犯罪中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两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毒品之罪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一人犯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款、四款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全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全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协助抓获其它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对李某某、吴某某、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李某某、全某某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吴某某羁押于张家界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华为手机2部、苹果手机1部、黑色纸盒及手提袋二个随案移送。
6.辩护人秦**电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