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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壬来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906号

被告人吴壬来,男,197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村四组。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7年9月16日、2019年11月11日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6月25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8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10月9日、2012年6月16日、2016年12月27日、2017年2月23日、2017年8月3日五次被行政拘留;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6年三次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壬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事先与林某某微信视频联系毒品交易,以200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5克左右,并将毒品冰毒包装成土特产通过贵州至温州大巴车托运给林某某。

2、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吴壬来在湖南省靖州县以148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克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吴壬来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转账、银行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壬来、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分装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壬来、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壬来、李某某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壬来系毒品再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壬来、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壬来、李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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