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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吕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吕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康居西城1组团14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幸某某白色奇蕾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

2019年4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被害人幸某某报案,民警经调查发现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核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关押于永川监狱,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从永川监狱接回。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富力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幸某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动车购买收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七十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  谭超念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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