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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95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群众,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5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女,群众,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道院**村道**街**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吕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锦华娱乐城赌博网站注册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使用,并赚取赌博网站的返点。参赌人员邵某某、施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姜某某等人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将赌资转账到赌博网站后联系网站客服上分,再由李某某将上分成功后的账号、密码提供给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同时李某某还为参赌人员提供下分提现服务。截至案发,李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的赌资共计六十余万元。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吕某甲在锦华娱乐城赌博网站注册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使用,并赚取赌博网站的返点。参赌人员邵某某、王某某、叶某某等人将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吕某甲,由吕某甲将赌资转账到赌博网站后联系网站客服上分,再由吕某甲将上分成功后的账号、密码提供给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同时吕某甲还为参赌人员提供下分提现服务。截至案发,吕某甲帮助赌博网站收取的赌资共计三十余万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4日,李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吕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自首材料、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明细、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搜查证及照片、现场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行政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手机勘验光盘;

4. 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施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吕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吕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吕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培培

检察官助理:严佳素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吕某甲现在家候审,李某某联系方式:13566******,吕某甲联系方式:13905******。

    2.公安卷、检察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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