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所地江西省**县**乡**村****宿舍。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新邓坑,案发前租住广州市**区*区***宾馆,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其同村老乡李某乙得知吕某某会帮他人代办营业执照然后将营业执照等资料卖给他人赚钱,之后李某甲详细向吕某某了解该情况。
2020年10月份,因李某甲缺钱用,遂联系吕某某想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两个公司,吕某某告知其该做法有风险,但李某甲仍然同意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出售并和吕某某说好除去开销后平分获利。之后李某甲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了吕某某,吕某某帮李某甲分别办理了加盖“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赣州*****有限公司和赣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赣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赣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印章、法人印章(李某甲印)、财务印章等资料,吕某某将上述资料交给李某甲,叫李某甲拿着上述资料和新的电话卡去银行注册公司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李某甲核对了赣州得年新贸易有限公司和赣州贯佳珞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是真实的,之后李某甲使用新的电话卡和上述材料分别在中信银行赣州分行和兴业银行赣州分行去注册赣州*****有限公司和赣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尔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赣州*****有限公司和赣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印章(李某甲印)、财务印章、公司章程、公司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开公司银行账户的电话卡、公司账户信息、支付U盾等资料全部交给了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在明知他人会用上述材料从事诈骗、赌博等犯罪收入走账的情况下将上述两套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和银行账户资料通过快递出售给了名叫“阿华”的男子,共卖得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按人民币计)6500元,除去开销,李某甲获利2100元,吕某某获利1800元。
在李某甲、吕某某将赣州*****有限公司和赣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出售之后,经过调查发现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出售的赣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30101001********内有外省受害人丁某某等人30余万元被骗资金通过该账户走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甲粉色华为手机一部、银色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犯罪记录证明、吕某某、李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截图、聊天记录、谢某某和吕某某的顺丰快递寄件记录、情况说明、赣州*****有限公司和赣州*****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银行的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谢某某、丁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吕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李某甲、吕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在会昌县**村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在黄埔区**街道**街**号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已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4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物品:李某甲粉色华为手机一部、银色苹果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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