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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向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宜昌**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幢**号,现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股东。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81********,苗族,高中文化,系**公司总经理。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桥**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朱汉万,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59********,汉族,高中文化,系四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袁某某、朱汉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3日至1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袁某某等人设立并通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李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任**公司股东,袁某某于2016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在李某某、向某某、袁某某等人的策划、安排下,该公司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宣传单,宣传以所谓投资理财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承诺月月兑现,到期还本。2016年12月,被告人朱汉万在明知李某某等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向李某某等人提供其安徽凤台房地产项目规划书等材料,与李某某等人签订所谓委托借款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该项目支出。

经湖北众证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非法吸收马某某、罗某某、田某某等148名被害人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62.4万元;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吸收望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109名被害人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58万元;被告人朱汉万非法吸收周某某、张某某等65名被害人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赃款21.2245万元。

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财务账、借款协议、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魏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望某某、周某某等的陈述;4.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5.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袁某某、朱汉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袁某某、朱汉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  凯
代理检察员:  周凯锋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袁某某、朱汉万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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