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村。2009年9月13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6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号。1983年8月31日因犯窝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07年11月8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7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杭州市拱墅区上岛公馆26幢1单元1301室内开设赌场,纠集他人以网络“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管理赌场账目;被告人叶某某提供网络“百家乐”操作盘、账号密码,并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夏某某负责租赁该赌场场地、赌场日常管理;被告人陈某某招揽赌客参赌;并聘用被告人徐某某替客人下注、收钱付钱。
2018年1月11日凌晨,公安机关至上述地址将上述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徐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叶某某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帮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被告人已认罪认罚,建议对李某某、夏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李某某:133*******,叶某某:1358814****,徐某某:1826886****,夏某某:1330651****,陈某某:1598886****)
2.案卷材料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