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老某某”, “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8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至2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乙、温某甲、陆某某(后四人已被判刑)等人先后在贵港市港北区**站**楼、丘某乙家、贵港市港北区**镇**村温某乙的农场开设赌场,吸引赌客前来以赌“三公”方式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乙、温某甲、陆某某(后四人已被判刑)等人在贵港市港北区**站**楼招揽赌客以赌“三公”方式赌博。温某甲提供用于赌博的桌布和扑克牌,由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看风,“细某”(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李某丙、吴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抽水,温某甲与被告人叶某某负责清算抽水的获利。当晚该赌场共抽水获利人民币1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陆某某、温某甲给每个参赌人员发了200元至300元的“红包”,并支付给李某丙、吴某甲、“细某”、余某某等人每人200至500元的工钱。余款由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乙、温某甲、陆某某分赃。
二、2018年1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乙、温某甲、陆某某(后四人已被判刑)等人在丘某甲侄子丘某乙家招揽赌客以赌“三公”方式赌博。温某甲提供用于赌博的桌布和扑克牌,由温某丙、谢某某、余某某负责看风,丘某甲开车接送赌客,“细某”负责发牌,李某丙、吴某甲负责抽水,温某甲与被告人叶某某负责清算抽水的获利。当晚该赌场共抽水获利10000元,陆某某和温某甲给每个参赌人员发了200元至300元的“红包”,并支付给丘某甲、温某丙、谢某某、余某某、李某丙、吴某甲、“细某”等人每人200至500元的工钱。余款由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乙、温某甲、陆某某分赃。
三、2018年1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乙、温某甲、陆某某(后四人已被判刑)等人在港北区**镇**村温某乙的农场招揽赌客以赌“三公”方式赌博。温某甲提供用于赌博的桌布和扑克牌,由温某丙、谢某某、余某某、温某乙负责看风,丘某甲开车接送赌客,“细某”负责发牌,李某丙负责抽水,温某甲与“八某”负责清算抽水的获利。当晚该赌场共抽水获利3000元。在赌博过程中,公安机关到现场将参与赌博的李某丁、黄某某、梁某甲等17人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4561元、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4561元、扑克牌1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收缴物品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杨某某、庞某甲、梁某甲、吴某乙、某某丙、李某丁、吴某丙、钟某某、温某丙、李某戊、温某乙、庞某乙、李某己、余某某、温某丁、石某某、李某庚、李某辛、黄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已被判刑的同案人李某乙、刘某某、陆某某、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伙同他人,提供场所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叶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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