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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史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6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沭阳县青少年广场**职业介绍所,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府**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 男, 1971年**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1********, 汉族, 初中文化,原系常州**公司电焊工,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史某甲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告人史某甲为找工作便利,在广东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1本。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史某甲在常州尊邦公司做电焊工期间,帮工友史某乙、王某某、崔某某、程某某、张某甲、杨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丁某某、汤某某、高某某等11人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11本。被告人李某某以每本人民币220 元的价格从其上家张某乙(另案处理)处购买上述证件后, 再以每本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史某甲。

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7本;

2.书证: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假证认定证明等;

3.证人史某丙、史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太仓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手机内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莹玮

检察官助理 李保政

  2020721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史某甲现于住处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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