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雪斌,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翠丹,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惠巢,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以投资沪深300指数为名实施诈骗,后李再聘请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参与作案,客户投资亏损,李等人可以从平台获得一定提成。陈某某添加客户微信,通过之后将客户拉进微信群。李某某使用微信“张某乙”、“乔某某”分别冒充该微信群的群主、炒股专家,李某某以群主称群里的“乔某某”是曾经帮助过其的炒股专家,现正在“多乾国际”平台做直播,在群内发链接给大家去观看。卢某某、张某甲便会使用多个微信号在群内附和,吹捧“乔某某”炒股能帮大家赚钱,并问“乔某某”是否可以加微信进行私聊,“乔某某”称有问题可以加其微信私聊,可以帮忙分析股票。客户添加“乔某某”微信后被拉进一个“天龙八部内部交流圈”群,“乔某某”就推荐“多乾国际”平台炒沪深300指数,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信息。接着卢某某、张某甲根据“乔某某”提供的这些资料冒充开户专员联系被害人,帮对方在“多乾国际”后台开设账户。之后“乔某某”会通过讲解分析等手段叫被害人转账进去投资,开始按照正常股指走向让对方赚一些小钱,之后叫对方逐渐加大投资金数,这时,“乔某某”便会故意引导客户买错,致使客户亏损。客户亏损后,卢某某、张某甲便会以平台升级为由叫客户将剩余的钱提出来,并不再与客户联系。2019年4月至5月,李某某等人用这种方法对被害人孔某某、刘某某、韩某某实施诈骗,共骗得约87万元,其中李、卢、张各分得24万元、63528元、4000元。
2019年7月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南城区**路**花园**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缴获银行卡、现金150961.5元等物,接着在南城区**路**餐厅后一出租屋**房将被告人张某甲,缴获6部手机、一部电脑主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光盘,孔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张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诈骗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卢某某、张某甲在诈骗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对于适用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适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张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陆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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